Search
危險物品指南

危險物品指南

危險物品指南

危險物品是對健康、安全和財產構成重大風險的物品和物質。因此,運送危險物品受到「國際危險物品規則」的嚴格控管,以確保物品或物質能在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況下被運送。

除下列所述規定外,乘客或機組人員不得託運或隨身攜帶危險物品。特定的危險物品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攜帶進入機艙內,且必須個人「隨身攜帶」。

危險物品
須經過許可 允許做為託運行李 允許做為隨身行李
酒精飲料必須為零售包裝,酒精濃度高於24%但不超過 70%,單一容器不得超過5L,每人攜帶的總淨量也不得超過5L。
包裝安全之彈藥 (武器的彈藥筒),每人僅能攜帶 毛重5 kg以下的量,僅供自身使用。兩名旅客以上的限額不得合併於一個或數個包裝。
雪崩救援背包,每人限帶1件內含壓縮氣體的氣瓶。內裝可含淨重在200 mg以內的煙火觸發裝置。救援背包的包裝方式必須確保它不會意外啟動。背包裡的氣囊必須配有壓力釋放閥。
行李內含電池或散裝電池,包括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不可拆卸式電池的鋰金屬含量大於0.3g或鋰電池瓦特小時數大於2.7Wh (請參考官網 行李規定與限制 了解詳情)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行李內含電池或散裝電池,包括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請參考官網 行李規定與限制 了解詳情)

  • 不可拆卸式電池。電池的鋰金屬含量須小於0.3g。 或鋰電池瓦特小時數不可超過2.7Wh。
  • 可拆卸式電池。須事先拆下電池再前往安檢查驗,並須隨身帶上機艙內。
備用電池/散裝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攜帶式電子裝置須隨身攜帶進入機艙內。電池的鋰金屬含量須小於2g 或鋰電池瓦特小時數不可超過100Wh。如行動電源等充電作為主要目的之物品,電池必須取出收妥以避免短路。每一名乘客限攜帶4個備用鋰電池。**汶萊皇家航空機上一律禁止使用行動電源或備用電池。請勿在機上使用上述充電設備。
露營用火爐及含有易燃液體的燃料罐:乘客可攜帶空的燃料槽及/或燃料罐。
化學藥劑檢測儀:僅由「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會員攜帶。
導致喪失行為能力的物品:如防狼噴霧、胡椒噴霧等含有刺激性或能使人喪失行動能力的物質,均禁止以隨身、託運或手提方式上機。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乾冰(固態二氧化碳) :每人不得攜帶超過 2.5 kg,用於未違反本規則之物品的防腐保鮮,且包裝需能透氣,不得密封。若需託運,行李上必須標示「乾冰」或「固態二氧化碳」等字樣,並註明乾冰淨重,或標明乾冰淨重在 2.5 kg以內。
電子菸 (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管或其他個人用霧化器):電子菸及其電池都必須個別獨立包裝收妥,以防意外點燃。
電擊性武器 (如泰瑟槍) :內含爆裂物、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物品的電擊性武器,均禁止以隨身、託運或手提方式上機。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燃料電池 ,為攜帶式電子裝置(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和攝影機等)供應能源。
備用燃料匣,用於攜帶式電子裝置。
非易燃性氣體小型氣瓶,內含二氧化碳或其他適當氣體。最多可攜帶2個小型氣瓶,並裝入可自行膨脹的安全裝置,如救生衣。每位乘客最多得攜帶1件裝置,最多2個備用的小型氣瓶,其他裝置則最多4個,水容量不超過 50 mL。
氣瓶,非易燃且無毒,供操作義肢用。另外,如有需要,可攜帶供航程中所需的備用氣瓶。
含碳氫化合物之捲髮器:每位旅客或機組員最多1件,且加熱元件必須加蓋妥善保護。捲髮器不得在機上使用。捲髮器用的充氣瓶禁止以託運或手提方式上機。
會發熱的物品:如水底照明設備 (潛水手電筒)、電焊裝置等。
含冷藏液態氮之絕緣包裝 (乾式液態氮容器):必須以有孔洞的物質將液態氮完全吸收,且僅限裝有非危險物品。
內燃機或燃料電池引擎
鋰電池:含鋰電池之保全裝置。
鋰電池(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之攜帶式電子裝置):包括如手提式氧氣機 (POC) 等醫療裝置,以及如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消費電子產品,僅供旅客或機組員個人使用,必須隨身攜帶。鋰金屬電池重量不得超過 2g,鋰離子電池容量不得超過 100 Wh。電子設備須完全關機並妥善保護其免於損壞。每一名乘客限攜帶7個可攜式之電子裝置(PED)。內含鋰電池或鈕扣型鋰電池的行李箱(如智慧型行李箱)須事先將電池拆除,若作為託運行李時,亦必須拆下電池,並將電池收妥攜帶進入機艙內。
備用電池、散裝鋰電池及行動電源(備用電池/散裝電池):消費電子產品和攜帶式電子醫療裝置(PMED)的電池瓦時額定值超過100 Wh,但不超過160 Wh時;或攜帶式電子醫療裝置的電池鋰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每人最多只能攜帶兩個備用電池上機。這些電池都必須個別包裝且加以保護,避免發生短路。

安培 (AH) X 電壓 (V) = 瓦時 (Wh)

舉例:14000 mAh 12 Volt 14000/1000 (Ah) X 12 (V) = 168 Wh

**汶萊皇家航空禁止攜帶超過電池瓦時160Wh的行動電源或無法辨識其電池瓦時的行動電源進入機艙內。

以鋰電池為電源的電子裝置:攜帶式電子裝置(包括醫療裝置) 的鋰電池:瓦時額定值超過100 Wh,但不超過160Wh。攜帶式電子醫療裝置: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超過 2g,但不超過8g。
鋰電池打火機:內含鋰電池或鋰金屬電池,如激光等離子打火機(laser plasma lighters)、特斯拉線圈打火機(tesla coil lighters)、助焊劑打火機(flux lighters)、電弧打火機(arc lighters)和雙弧打火機(double arc lighters),須以適當措施保護,以防止在飛行中意外被啟動。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安全火柴(1小盒)或小型香菸打火機:不得包含未吸收的液體燃料,不含液化氣,僅供個人隨身攜帶使用。打火機燃料或打火機燃料填充瓶禁止以隨身、託運或手提方式攜帶上機。
附註:禁止攜帶「隨處可劃燃」的火柴、防風或雪茄打火機。
限個人隨身攜帶
行動輔助裝置: 使用非溢漏式濕電池或電池符合特殊條款A123或A199之規定的電動輪椅或其他類似行動輔助裝置。
行動輔助裝置: 使用溢漏式電池或鋰電池的電動輪椅或其他類似行動輔助裝置。
行動輔助裝置: 使用可拆卸式鋰電池的電動輪椅或其他類似行動輔助裝置,須事先拆下電池再進入機艙內。
非放射性醫療或梳妝用品 (包括噴劑),如髮型噴霧、香水、古龍水以及含酒精之藥物。
非易燃性無毒噴霧,無附帶風險,僅供運動或家用。

非放射性醫療或梳妝用品及屬於非易燃性無毒噴霧類的物品總淨量不得超過2 kg或2 L;單一品項的淨量則不得超過0.5 kg或0.5 L。噴霧的釋放閥必須加蓋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加以保護,以避免內容物不慎洩漏。

氣態氧氣或空氣瓶,僅供醫療使用。每個氣瓶毛重不得超過5 kg。

附註:液態氧氣系統全面禁止運輸。

滲透裝置
使用非溢漏式電池的攜帶式電子裝置:電壓不得超過12 V,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100 Wh。最多只能攜帶2個備用電池。
植入體內或置於體外的放射性同位素心律調整器或其他裝置,包括使用鋰電池的裝置,或因醫療需要而存在人體中的放射性藥物。 限個人隨身攜帶
含保全裝置的公事包、現金箱、現金袋等,若裝設有如鋰電池及/或煙火物質等危險物品,除非另有規定,均全面禁止運輸。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禁止受理
具傳染性的生物樣本:以少量的易燃液體包裝。
醫療或臨床用溫度計:含水銀,每人限攜帶1支,僅供個人使用,必須置於保護盒內,僅能以託運行李攜帶。
水銀溫度計或氣壓計:限由官方氣象局或類似機構的官員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