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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貨物和航空託運物品

空運貨物和航空託運物品

空運貨物

一般民眾和旅客可能會無意中發送潛在的危險物品,作為汶萊皇家航空的空運貨物。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在「危險物品規則」中,將危險物品劃分為 9 大類。

危險物品須由經過適當培訓、適任與授權之人員妥善包裝、標記、標籤並申報。每項類別皆有個別標籤來傳達其危害性質,且必須呈現於包裝外層。請參閱下文。

有些危險物品太過危險不得以航空運送、有些僅能裝載於貨機上、而有些可由貨機和客機運送,但受條件限制。替代方案是選擇陸路或海運。

航空託運物品

含鋰電池設備 (ECLB) 的航空託運物品,必須藉由國家民用航空當局核准的指定操作單位進行處理和運送。

指定操作單位為郵局:

  • 進行培訓並有適當程序,控制含有危險物品的航空運輸貨物;
  • 在接受和運送 ECLB 之前,須取得國家民航當局的特別批准。

請點選此連結以查看您的當地郵局是否為核准的指定操作單位。

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 (UN3481 或 UN3091),如行動電話或筆記型電腦,按照 IATA DGR 包裝處理,則可空運。運送的單一物件中不超過四個單電池或兩個電池組。

請注意:乘客在登機報到櫃檯辦理託運行李手續後,將被視為託運行李,而非空運貨物。

寄送貨運及航空郵件相關細節,請洽詢致電汶萊皇家航空貨運 (RB Cargo),服務電話: +673 236 7639,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重要:未申報危險及/或有害物質,可能導致民事或刑事訴訟,並將受到嚴厲處罰。

IATA 危險物品分類與分類標籤

標籤 類別
第1類爆炸物 爆炸物質、爆炸物品、煙火裝置。
包括彈藥、煙火、雷管等。
第2 類氣體 – 以壓縮、液化、冷凍液化或溶解氣體的形式運送。包含噴霧。

  • 2.1 易燃氣體,即丁烷、丙烷
  • 2.2 不易燃的無毒氣體,即氧氣、液氮、壓縮空氣。
  • 2.3 有毒氣體即氯氣、煤氣。
第3類易燃液體,舉例如汽油、酒精等。
第4 類易燃固體- 易於自燃的物質以及與水接觸會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 4.1 易燃固體,如用於露營爐具的六胺固體燃料錠、自反應物質和去敏爆炸物。
  • 4.2 空運途中正常情況下容易自燃的物質,如曝露在空氣中時會自行燃燒的磷。
  • 4.3類 遇水會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即「受潮危險」。例如鈉、鋅顆粒等。
  • 第 5.1 類: 氧化性物質;- 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透過產生氧氣,可能導致或促成其他物質燃燒。例如透過化學反應產生氧氣的發電機。
  • 第 5.2 類: 有機過氧化物;– 此類為熱不穩定物質,可能發熱、自行加速分解,對碰撞或摩擦可能具有爆炸性且敏感,或與其他物質發生危險反應。例如過氧化氫。
  • 第6.1類: 有毒物質;- 這些物質如果吞入、吸入或通過皮膚吸收,容易造成死亡或受傷。例如殺蟲劑和毒藥。
  • 第6.2類: 感染性物質;– 已知含有或合理預期含有病原體的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8類: 腐蝕劑;– 如果發生洩漏,在接觸活體組織時可能會因化學作用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壞其他貨物、貨櫃或飛機。例如汞、電池酸等。

第9類: 雜項;– 包括鋰電池、可能影響飛機指南針的磁性物品、內燃機、乾冰 (固體二氧化碳) 等。

此類標籤可與上述標籤結合使用。